97年行政部門提出預備金使用辦法
98.3.9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為本條例
定義
一、前屆所餘之學會資金稱為學會急用預備金(以下簡稱預備金)。
二、依繳交會費者應享有其權益之原則,會費應當屆繳交當屆使用,而若有餘額而納入預備金,則依此辦法使用。
三、預備金有一萬元之固定額度,超過一萬元之部份視為自由額度,若總金額在一萬元以下,則所有金額皆視為固定額度。
固定額度之運用
四、行政部門當屆遇非自主性大型活動之承辦(如大心盃或多系聯賽)或類似狀況時可以挪用固定額度,可挪用金額需經當屆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會代會)出席之二分之一通過為決議。
五、行政部門若欲挪用預備金之固定額度,應備妥企劃書及預算表於期初或期中會代會中提出申請,由會代會審核。
自由額度之運用
六、自由額度足夠之情形下,學會之行政部門可備妥企劃書及預算表於期初或期中會代會中提出重點活動補助申請案或會產器材添購維修案,以當屆會代會出席之二分之一通過為決議。
七、當屆自由額度之可用額以自由額度之三分之一為限。
八、為避免器材添購維修案申報浮濫,會產應以當屆會長及文書股長為保管負責人, 於每學期初編列會產清單,學期末清點會產交付會代會檢查,並於學會交接時由此二人將會產及清單移交下屆負責之人,開學後將清單交由下屆會代會備查。
附則
九、挪用預備金所補助活動之活動在結算後有餘額,且挪用金額大於活動餘額時,需將全數餘額納回預備金內;挪用金額小於活動餘額時,需將全數挪用金額納回預備金內。
十、本條例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他相關未盡事宜以當屆會代會及行政部門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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