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1.7.經會員大會通過增訂第四章組織與執掌第九條之第十一款
90.5.18.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四章組織與執掌第九條之第九款
98.3.9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三條、第九條之第六、八、十、十一款,
第一十條第一、三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增訂第十一條第四、五、六款,第十七條第五款,第十八條第一、二款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砥礪學行及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系館。(依現行狀況調整)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之在籍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等權利。
第六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執掌
第一節 行政部門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會長經普選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並且不得兼任其他社團、學生會之負責人;應屆畢業生不得參與競選。關於會長選舉及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另訂之。
第八條 本會置副會長一人,由會長經公告任免之,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會長下設:
一、學術股:負責各項學術性活動事宜。
二、康樂股:負責各項康樂活動及比賽事宜。
三、體育股:負責各項體育活動及比賽事宜。
四、編輯股:負責出版本會刊物事宜。
五、文書股:負責掌理文書事宜。
六、公關股:負責主辦分區迎新以及對外交流之事宜。
七、總務股:負責本會經費保管、出納以及帳目統計之庶務。
八、美宣股:負責製作本會海報、美工佈置與宣傳等事宜。
九、資訊傳播股:負責製作本會活動相片、影片之攝錄、沖洗,以及定期播放影片等事宜。
十、學生權益事務股:負責學生事務資料之收集、傳達,與學生權益之爭取。
十一、以上共計十股,每股置股長一人,由會長經公告任免之。
第十條 各股得因工作之繁簡,設置股員若干人,由股長任免之。必要時會長得經會代會同意變更各股,其續存期間至該屆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會長及其下行政幹部依下列規定向會員大會暨會員代表會負責:
一、正副會長及各股股長應於會員大會時出席報告會務,並接受會員質詢。
二、會長及各股股長有向會員代表會提出會務方針及會務報告之責,會員代表於開會時有會長及各股股長質詢之權。
三、會員代表會對於行政部門之重要決策不贊同時,得決議移請行政部門變更之。行政部門對於會員代表會之決議得經會長核准後於一週內移請會員代表會覆議;會員代表會覆議時,經全體會員代表出席且全數同意時,使得維持原案,會長應接受該決議,若會員代表覆議時經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使得維持原案,會長應接受該決議或擱置議案留待會員大會討論決議之。
四、行政部門得依行政作業需要提出各項業務辦法,經會代會同意後公告施行之,若因應緊急需求可提出緊急辦法施行,不需經由會代會同意,會代會可事後對此緊急辦法提出不信任案之決議,得到不信任案之行政部門除應被追溯其辦法之利益外,不得再提出任何緊急辦法直至卸任,但可徵求同意召開臨時會代會以利往後緊急時辦法之施行。
五、緊急需求為非因延宕處理且在十個工作日內需限期完成之工作案件。
六、各辦法限於當屆有效,若下屆欲沿用仍需經當屆會代會同意並公告施行之。
第十二條 會長因故無法就職或出缺時,由副會長據繼任,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前任會長代其職權。代理會長之情況如距原會長任期屆滿三個月以上,應立即由會員代表會辦理會長補選事宜,以補足原會長未滿之任期。
第十三條
一、會長及其下副會長、各股股長於卸任後,被聘為本會顧問,有指導會務及各股活動之責。
二、顧問應於行政會議及各股會議列席。
第二節 會員代表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於平時代表會員暨會員大會向行政部門行使權力。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係下列規定組織之:
一、除本系各年級各班班代為當然代表外,各班另推選二人擔任專任會員代表共組會員代表會。
二、各班應於每學年開學前推選出專任會員代表,任期一年。
三、正副會長以及各股股長不得兼任會員代表。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會設置主席一人,由專任會員代表擔任,並由所有會員代表互選產生,任期一年,負責主持會員代表會議以及依規定召開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會之執掌如下:
一、稽核及監督各項活動及其經費之運用。
二、訂定會長改選及罷免辦法,並監督改選、罷免及交接事宜。
三、有傳達各項會議決議之義務。
四、會員代表於開會時得邀請相關行政部門幹部、顧問列席備詢,並有向行政部門反應會員意見之義務。
五、有監督行政部門之活動實行、審查待施行之辦法及各項條例草案之權。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他與會員大會決議牴觸之決定無效。相關附則如下:
一、會員大會之決議視為永久決議,欲修改其決議內容需經下次會員大會通過始生效。若決議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若為可行文之規範則稱為條例,應以條文型式公告,並存置於本章程後供所有會員參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經會員代表會決議或全體四分之一連署,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開會額數為應出席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會依下列規定召開:
一、各班推出會員代表後,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召開首次會議,並於會議中推選出主席,由前任會員代表會主席召集之。
二、會員代表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三次,審核會務事宜,除前款規定之情形外,其餘會議均由會員代表會主席召集之。
三、必要時,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由會員代表會主席召開臨時會員代表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會費
二、自由捐贈
三、會費存款利息
四、本會各項活動之餘額
五、各項補助
六、其他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及各項條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擇一行之:
一、經會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行政部門提出修正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修改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其他本會決定、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係依有關學生事務章程辦理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陳請系主任同意並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98.3.9所修訂之條文以灰底文字標示之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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